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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113执5917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6-01-14 16:07:03 来源:

(2025)粤0113执5917号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广州市番禺区音皇艺术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何涓子与广州市番禺区音皇艺术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穗番劳人仲案【2025】1524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委托广东证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你存放于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小资一街57号204房;小资二街39号227房的资产设备一批,评估价格为15175元。现因你(广州市番禺区音皇艺术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小资一街57号204房;小资二街39号22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MA7MJ49K52,已停业;法定代表人胡志军下落不明),本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本系列案的评估报告。此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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