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113执677号一案分配方案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行财产分配方案
(2025)粤0113执677号
债权人:肖金兰等4人,均为劳动者。
被执行人广州福沁原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多宗未执行完毕的案件,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发现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广州福沁原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7972.03元。因执行到位款项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所负债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作出分配方案。各债权人的债权为:
一、肖金兰等4人的执行案号分别为(2023)粤0113执11401-11403号、(2025)粤0113执677号,具体各人姓名、执行依据文号、债权种类及数额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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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执行依据号 |
执行案号 |
债权人 |
工资(劳务报酬) |
经济补偿 |
本轮参与分配债权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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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番劳人仲案【2023】3777-3779号 |
(2023)粤0113执11401号 |
肖金兰 |
22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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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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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穗番劳人仲案【2023】3777-3779号 |
(2023)粤0113执11402号 |
邱嘉铭 |
20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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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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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穗番劳人仲案【2023】3777-3779号 |
(2023)粤0113执11403号 |
邱培和 |
29647 |
90000 |
296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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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23)粤0113民初12330号 |
(2025)粤0113执677号 |
王洪燕 |
498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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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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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单位:元) |
83906 |
90000 |
83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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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王洪燕与广州福沁原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州福沁原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聂永香一案,该案受理费已立案执行,立为(2025)粤0113执17384号案,执行依据为(2023)粤0113民初12330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受理费为1047元。
分配顺序如下:一、执行费、执行费用、诉讼费、保全费依法优先予以支付;二、剩余执行款不能足额清偿被执行人所负债务,为保障劳动者生存权,优先清偿被执行人拖欠的工资(劳务报酬),因剩余执行款亦不能足额清偿被执行人拖欠的工资(劳务报酬),按各劳动者的工资(劳务报酬)比例进行分配(各债权人姓名、执行依据文号、债权数额及此次分配受偿金额详见文末附表);三、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未予分配。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分配情况如下:
一、按执行到位款支付本案执行费619.58元;
二、支付(2025)粤0113执17384号案受理费1047元;
三、剩余执行款46305.45元,优先清偿被执行人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务报酬),因不能足额清偿被执行人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务报酬),对经济补偿暂不予处理,故按各人工资(劳务报酬)的比例进行分配,受偿率约为55.18%。分配受偿情况具体详见下表(此次分配后余6.13元,转执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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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债权人 |
执行依据号 |
执行案号 |
本轮参与分配债权数额 |
本次分配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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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肖金兰 |
穗番劳人仲案【2023】3777-3779号 |
(2023)粤0113执11401号 |
2294 |
1265.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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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邱嘉铭 |
穗番劳人仲案【2023】3777-3779号 |
(2023)粤0113执11402号 |
2085 |
115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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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邱培和 |
穗番劳人仲案【2023】3777-3779号 |
(2023)粤0113执11403号 |
29647 |
1635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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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王洪燕 |
(2023)粤0113民初12330号 |
(2025)粤0113执677号 |
49880 |
27523.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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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单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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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906 |
46299.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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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债权未予分配。
各债权人、被执行人如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分配方案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的,本院将按上述分配方案发放款项。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如债权人、被执行人在此分配方案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就按此分配方案发放款项。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杨 斯
审 判 员 张 露 露
审 判 员 周 姝
二○二六年一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刘 晓 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