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113执11017号一案分配方案公告
(2025)粤0113执11017号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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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竹里农庄(个体工商户)、曹红梅
执行财产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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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债权人、被执行人如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分配方案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的,本院将按上述分配方案发放款项。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如债权人、被执行人在此分配方案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就按此分配方案发放款项。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杨 斯
审 判 员 张 露 露
审 判 员 周 姝
二○二六年一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刘晓 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