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113执8408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6-01-19 17:07:05 来源:
(2025)粤0113执8408号
广州市新东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辛锦珍、陈寒娣、黄品清与广州市新东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穗番劳人仲案【2025】1351-1361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委托广东信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你存放于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永善村南路102号的资产设备一批,评估价格为210000元。现因你(被执行人广州市新东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永善村南路102号,已停业;法定代表人区永权下落不明),本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本系列案的评估报告。此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