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113执异1138号刘淑珍、张平、周伟雄、周海兰与周伟华执行异议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6-01-19 17:26:18 来源:
周伟华:
关于刘淑珍、张平、周伟雄、周海兰与周伟华执行异议一案,异议人张平、周伟雄、周海兰称,请求撤销(2024)粤0113执43号案终本裁定书,继续执行。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113执异113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撤销本院于2025年5月9日作出的(2024)粤0113执4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如当事人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