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113执异1142号异议人汪本慧与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裕科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物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林清毅、李莹、林清泉、广州坤信商场经营有限公司、广州万寿业态投资有限公司案外人异议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6-01-19 17:27:2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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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异议人汪本慧与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裕科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物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林清毅、李莹、林清泉、广州坤信商场经营有限公司、广州万寿业态投资有限公司案外人异议一案,异议人汪本慧称,请求(2022)粤0113执5084号案停止对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路105号803房的执行并解除查封。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裁定如下:中止(2022)粤0113执5084号案对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路105号803房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