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粤0113执异1号申请人刘海、黄明林、刘桂林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卓越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郑颖聪、黄欣鸿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6-01-21 17:28:57 来源:
郑颖聪、黄欣鸿: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卓越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颖聪、黄欣鸿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刘海、黄明林、刘桂林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要求变更刘海、黄明林、刘桂林为(2021)粤0113执13727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6)粤0113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刘海、黄明林、刘桂林为本院(2021)粤0113执13727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