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113执保15483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6-01-21 17:41:10 来源:
邓志辉:
关于申请保全人林秀春与被保全人邓志辉执前保全一案。(2025)粤0113民初11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划拨被保全人邓志辉存款、收入或其他财产,暂以人民币470964.57元为限(详见本院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划拨〈提取〉存款通知书”、“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