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113民初1071号原告广州铭扬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尚成公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东辛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6-01-26 14:09:51 来源:
广州尚成公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铭扬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尚成公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东辛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113民初10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驳回原告广州铭扬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已收取的受理费857.2元,退还原告广州铭扬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保全费443元,由原告广州铭扬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