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113执9873号一案执行决定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6-01-27 10:48:59 来源:
(2025)粤0113执9873号
朱艳霞:
关于申请执行人林好玲与被执行人广州博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番劳人仲案[2025]4520号仲裁裁决书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以(2025)粤0113执9873号案立案执行。经送达你单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你单位既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不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广州博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艳霞罚款3000元。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本案的执行决定书。此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