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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113民初2145号原告广州市荔湾区贵美参行与被告王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6-01-28 11:22:37 来源:

王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荔湾区贵美参行与被告王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6)粤0113民初21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原告广州市荔湾区贵美参行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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