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113刑更18号关于罪犯叶新云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粤0113刑更18号
罪犯叶新云,男,198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南雄市坪山镇龙头村委会龙头村144号,公民身份号码440223198510035419。
2025年8月21日本院作出了(2025)粤0113刑初856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罪犯叶新云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生效后,罪犯叶新云以患有严重疾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病历等材料予以证明。本院于2025年9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并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组织诊断工作。
经查,经委托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对罪犯叶新云进行医学诊断(检查)和出具《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并组织法医三人进行审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23日出具《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为罪犯叶新云患肝恶性肿瘤,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所列疾病,并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
经委托广州市番禺区司法局调查评估,认为暂未发现叶新云犯罪行为对所居住社区存在不良影响,但其还有其他违法情况,存在一定社会危险性。
经书面征求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叶新云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本院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九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叶新云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执行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二○二六年一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