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113执10299号一案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行财产分配方案
(2025)粤0113执10299号
债权人:袁陆梅、唐丽丽、吴丰收,均为劳动者。
被执行人万表名匠(广州)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多宗未执行完毕的案件,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发现并扣划了被执行人万表名匠(广州)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4513.69元。因执行到位款项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所负债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作出分配方案。各债权人的债权为:
袁陆梅、唐丽丽的执行案号为(2025)粤0113执10299号;吴丰收的执行案号为(2025)粤0113执保20431号,具体各人姓名、执行依据文号、债权种类及数额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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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执行依据号 |
执行案号 |
债权人 |
工资(劳务报酬) |
经济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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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番劳人仲案【2025】3179号 |
(2025)粤0113执10299号 |
袁陆梅 |
32379 |
16123.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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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穗番劳人仲案【2023】3180号 |
(2025)粤0113执10299号 |
唐丽丽 |
66243.97 |
53952.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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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穗番劳人仲案【2025】7503号 |
(2025)粤0113执保20431号 |
吴丰收 |
3713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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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单位:元) |
135761.50 |
70076.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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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顺序如下:一、执行费、执行费用、诉讼费、保全费依法优先予以支付;二、剩余执行款不能足额清偿被执行人所负债务,应优先清偿被执行人拖欠的工资(劳务报酬),剩余执行款按各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比例进行分配(各债权人姓名、执行依据文号、债权数额及此次分配受偿金额详见文末附表)。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分配情况如下:
一、按执行到位款支付本案执行费2668元;
二、剩余执行款181845.69元,优先清偿被执行人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务报酬),故袁陆梅受偿32379元、唐丽丽受偿66243.97元、吴丰收受偿37138.53元;
三、因剩余款项46084.19元不能足额清偿被执行人拖欠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故按各人经济补偿金的比例进行分配,受偿率约为65.76%。分配受偿情况如下:袁陆梅受偿10602.87元、唐丽丽受偿35479.48元,剩余1.84元转本案执行费。
各债权人、被执行人如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分配方案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的,本院将按上述分配方案发放款项。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如债权人、被执行人在此分配方案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就按此分配方案发放款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