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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113执15238号一案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6-02-04 10:37:18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行财产分配方案

 

2025)粤011315238

债权人:谢美娇等8人,均为劳动者。

被执行人艾灸院(广州)健康管理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多宗未执行完毕的案件,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发现并扣划了被执行人艾灸院(广州)健康管理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1842.82元。因执行到位款项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所负债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作出分配方案。谢美娇等8人的执行案具体各人姓名、执行依据文号、债权种类及数额详见下表:

序号

执行依据号

执行案号

债权人

工资

经济补偿

本轮参与分配债权数额

1

穗番劳人仲案【20252519

2025)粤011315238

谢美娇

65389.04

 

65389.04

2

穗番劳人仲案【20257056

2025)粤0113执保20434

周照人

50528

 

50528

3

穗番劳人仲案【20257372

2025)粤0113执保20637

陈丹丹

46340

 

46340

4

穗番劳人仲案【20256741

2025)粤0113执保21208

奉建文

60310.39

 

60310.39

5

穗番劳人仲案【20258110-8111

2025)粤0113执保23492

林丽瑜

38370.33

 

38370.33

6

穗番劳人仲案【20258110-8111

2025)粤0113执保23492

邱燕敏

22650

 

22650

7

穗番劳人仲案【20257272

2025)粤0113执保26539

周艳桃

43116.18

21000

43116.18

8

穗番劳人仲案【20257841

2026)粤0113执保584

崔雪花

19176.71

 

19176.71

 

           (单位:元)

345880.65

21000

345880.65

分配顺序如下:一、执行费依法优先予以支付;二、剩余执行款不能足额清偿被执行人所负债务,应优先清偿被执行人拖欠的工资,因剩余执行款亦不能足额清偿被执行人拖欠的工资,按各劳动者的工资比例进行分配(各债权人姓名、执行依据文号、债权数额及此次分配受偿金额详见文末附表)。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分配情况如下:

一、按执行到位款支付本案执行费1877.64元;

二、剩余执行款129965.18元,优先清偿被执行人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因不能足额清偿被执行人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对经济补偿暂不予处理,故按各人工资的比例进行分配,受偿率约为37.575%。分配受偿情况具体详见下表(此次分配后余0.52元,转执行费):

序号

执行依据号

执行案号

债权人

本轮参与分配债权数额

本次分配金额

1

穗番劳人仲案【20252519

2025)粤011315238

谢美娇

65389.04

24569.93

2

穗番劳人仲案【20257056

2025)粤0113执保20434

周照人

50528

18985.90

3

穗番劳人仲案【20257372

2025)粤0113执保20637

陈丹丹

46340

17412.26

4

穗番劳人仲案【20256741

2025)粤0113执保21208

奉建文

60310.39

22661.63

5

穗番劳人仲案【20258110-8111

2025)粤0113执保23492

林丽瑜

38370.33

14417.65

6

穗番劳人仲案【20258110-8111

2025)粤0113执保23492

邱燕敏

22650

8510.74

7

穗番劳人仲案【20257272

2025)粤0113执保26539

周艳桃

43116.18

16200.90

8

穗番劳人仲案【20257841

2026)粤0113执保584

崔雪花

19176.71

7205.65

 

           (单位:元)

345880.65

129964.66

各债权人、被执行人如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分配方案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的,本院将按上述分配方案发放款项。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如债权人、被执行人在此分配方案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就按此分配方案发放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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