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113执恢64号申请执行人陈健华与被执行人孔敏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6-02-04 10:39:31 来源:
(2018)粤0113执恢64号
被执行人孔敏钊: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健华与被执行人孔敏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扣划到被执行人孔敏钊村分红收益7338.37元。因款项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作出(2018)粤0113执恢64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经分配,各案受偿情况如下:一、(2018)粤0113执恢64号案债权人陈健华,本次分配金额为4976元;二、(2009)番法执字第361号案债权人陈健华,本次分配金额为277元;三、(2014)穗番法执恢字第313号案债权人张秀荣,本次分配金额为667元;四、(2010)番法执字第1183号。统一收取执行费49.37元。
债权人、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本院将按照上述分配方案发放执行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本院向孔敏钊公告送达上述分配方案。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二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