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113执保15414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2-04 16:50:23 来源:
(2025)粤0113执保15414号之一
汕头市春骏发货运有限公司\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聂伟、被执行第三人汕头市春骏发货运有限公司执前保全一案,因被执行第三人(被保全人:聂伟,男,198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来凤县百福司镇荆竹堡村5组2号)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现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以下文书:
(2025)粤0113执保15414号执前督促通知书、(2025)粤0113执保15414号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相关法律文书中所需承担的义务,承担本案执行费,并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桥兴大道733号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行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