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113执保15934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6-02-09 16:23:04 来源:
(2025)粤0113执保15934号之一
龚秀梅\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韩天冬与被执行人龚秀梅执前保全一案,因被执行人(被保全人:龚秀梅,女,199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虎城镇百佛社区8组20号。)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现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以下文书:
(2025)粤0113执保1593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划拨被保全人龚秀梅存款、收入或其他财产,暂以人民币70055元为限(详见本院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划拨〈提取〉存款通知书”、“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特此公告。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桥兴大道733号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行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