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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113执保17102号申请执行人洪达兴与被执行人李梅龙、余先翠执前保全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2-09 16:33:13 来源:

2025)粤0113执保17102

李梅龙、余先翠\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洪达兴与被执行人李梅龙、余先翠执前保全一案,因被执行人(被保全人:李梅龙,男,19841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石坑镇龙径村朱径被保全人:余先翠,女,198711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华荟路60号)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现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以下文书:

2025)粤0113执保17102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划拨被保全人余先翠、李梅龙存款、收入或其他财产,暂以人民币600000元为限(详见本院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划拨〈提取〉存款通知书”、“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二月五日

 

联系人:邓法官      联系电话:020-39122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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