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113执保17495号申请执行人杨小良与被执行人刘露青执前保全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2-09 16:39:43 来源:
(2025)粤0113执保17495号
刘露青\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杨小良与被执行人刘露青执前保全一案,因被执行人(被保全人:刘露青,男,199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高亭司镇承上村二组20号)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现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以下文书:
(2025)粤0113执保1749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划拨被保全人刘露青存款、收入或其他财产,暂以人民币37410元为限(详见本院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划拨〈提取〉存款通知书”、“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桥兴大道733号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行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