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113 执恢1168 号一案执行案款发放公示
发布时间:2026-02-10 17:40:11 来源:
(2025)粤 0113 执恢 1168 号
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健仪与被执行人李纬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纬健向本院提交保留基本生活保障费用的申请,请求保留其及所抚养子女李茗阳、李妍浠的最低生活保障费用。本院已按3000元/月的标准保留被执行人及其子女三人自2024年11月至2025年12月的基本生活费用42000元,余款32600元,其中389元转执行费上缴国库,32211元可退付申请执行人罗健仪。其中有争议部分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费用14000元,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5)粤0106民初3839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上述款项中12000元退付双方女儿李妍浠,申请执行人罗健仪撤回上述争议部分款项的异议请求。根据执行情况,上述款项剩余部分2000元可退付被执行人李纬健。为保护债权人权益,规范工作程序,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公示。公示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天。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主张权利的,应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本院将办理案款发放手续。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日
联系人:黎智涛法官 联系电话:020-39122553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桥兴大道733号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行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