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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113执异10号申请人郭建设、郭洪伟与原案申请执行人李百芳、原案被执行人广东共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港佛市场投资有限公司、张卓根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6-02-11 16:29:40 来源:

 

2026)粤0113执异10

广东共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港佛市场投资有限公司

关于李百芳与广东共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港佛市场投资有限公司、张卓根纠纷一案,郭建设、郭洪伟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告知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6)粤0113执异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本院(2023)粤01138437号案的申请执行人由李百芳变更为郭建设、郭洪伟。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六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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