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粤0113执异21号异议人张志洪与原案申请执行人何妙琴、原案被执行人邹淑平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6-02-11 16:43:43 来源:
邹淑平:
关于何妙琴与邹淑平纠纷一案,张志洪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告知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6)粤0113执异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中止(2024)粤0113执10131号案对位于揭西县河婆镇大同居委温泉二横路幸福花园F栋11H号房产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