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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113执异34号申请人高少峰、黎宝平与原案申请执行人高才鉴原案被执行人霍瑞珍、黄锦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6-02-11 17:02:13 来源:

 2026)粤0113执异34

霍瑞珍、黄锦添

关于高才鉴与霍瑞珍、黄锦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少峰、黎宝平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其为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告知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6)粤0113执异3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本院(2020)粤0113执恢513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高少峰、黎宝平,高少峰、黎宝平各占二分之一债权份额。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六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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