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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113执异50号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梅州晶铠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梅州晶铠科技有限公司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6-02-11 17:16:44 来源:

 2026)粤0113执异50

梅州晶铠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梅州晶铠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一案,申请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股东梅州晶铠科技有限公司为案件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所欠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告知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6)粤0113执异5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追加梅州晶铠科技有限公司为(2025)粤01131071号案的被执行人,对该案中被执行人梅州晶铠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六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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