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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113执异1145号原案申请执行人广东明世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原案被执行人深圳明硕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何景聪、程浩、邹建彬、曾淑静、吴俊丰、蔡四川、陈静霞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6-02-11 17:23:44 来源:

2025)粤0113执异1145

深圳明硕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何景聪

关于广东明世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明硕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股东何景聪、程浩、邹建彬、曾淑静、吴俊丰、蔡四川、陈静霞为案件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所欠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告知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113执异114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追加何景聪为(2023)粤011311434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出资9.7万元范围内对该案中被执行人深圳明硕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二、追加程浩为(2023)粤011311434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出资0.3万元范围内对该案中被执行人深圳明硕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三、追加邹建彬为(2023)粤011311434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出资0.5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何景聪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四、追加曾淑静为(2023)粤011311434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出资0.5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何景聪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五、追加吴俊丰为(2023)粤011311434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出资2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何景聪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六、驳回广东明世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追加请求。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六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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