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113民初20911号原告魏郡霆诉广州飞舞办公用品有限公司、钟波、张琴、钟婷、广州市飞舞天蹈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博贝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6-02-26 11:31:13 来源:
本院受理原告魏郡霆与被告广州飞舞办公用品有限公司、钟波、张琴、钟婷、广州市飞舞天蹈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博贝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113民初209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原告魏郡霆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64.62元,由原告魏郡霆负担(予以免交)。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