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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113民初22357号公告

发布时间:2026-02-27 16:38:09 来源:

2025)粤0113民初22357号原告范舜尧诉被告查朝阳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113民初22357

查朝阳:

本院受理的原告原告范舜尧诉被告查朝阳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113民初22357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查朝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范舜尧偿还8901.2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8901.26元为本金,自2022611日起按照月利率1.283%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范舜尧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4.3元,由原告范舜尧负担25元,由被告查朝阳负担169.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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