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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113执12002号执行案款发放公示

发布时间:2026-03-02 17:17:55 来源:

2025)粤011312002

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邓永光与被执行人何华平、何浩洋共有物分割纠纷2025)粤011312002一案,本案执行过程中拍卖了申请人邓永光和被执行人何浩洋、何华平按份共有的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沙溪大道282号富宁阁12A室房产,得款1267818。其中拟向深圳市简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放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服务费12678元,向买受人胡凌宁发放其已垫付应由邓永光、何华平、何浩洋承担的房产过户所涉税费38034.55元,退付执行费500元,退付应当由被执行人何华平承担的受理费6072元、何浩洋承担的受理费1472元,向申请执行人邓永光发放其应当分得的217631.06元,向被执行人何华平发放其应当分得的797980.56元,向被执行人何浩洋发放其应当分得的193449.83。为保护债权人权益,规范工作程序,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公示。公示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天。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主张权利的,应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本院将办理案款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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