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113执1839号一案公告
(2025)粤0113执1839号
余旭升、余肖音:
关于申请执行人黎键、荣菊与余旭升、余肖音、戚巧匀、林启青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粤0113民初4732号民事判决、(2024)粤0113民初4589号民事判决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以(2025)粤0113执1839号案立案执行。现因本院向你邮寄本案的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但未能送达。本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本案的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现本院发现并划拨了余肖音的金融机构存款6万元、林启青的财付通资金1049.36元、余旭升的金融机构存款809.77元,以上共执行到位61859.13元。现执行到位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作出分配方案。
分配顺位如下:一、执行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依法优先支付:支付执行费828元,支付(2024)粤0113民初4732031号案的受理费823.72元、保全费429元、公告费250元以及(2024)粤0113民初4589号案的受理费525.37元、保全费310元、公告费250元,以上共计3416.09元;二、剩余执行款58443.04元,按债权本金数额的比例分配给两债权人,参与分配债权数额须减去在前次执行中已受偿的金额,经计算,分配结果如下:荣菊可分配(38490.39+10-1166)*[58443.04/(38490.39+10-1166+27272.74+10-812)]=34196.86元,黎键可分配(27272.74+10-812)*[58443.04/(38490.39+10-1166+27272.74+10-812)]=24246.18元,即本次分配共向荣菊发放823.72+429+250+34196.86=35699.58元、共向黎键发放525.37+310+250+24246.18=25331.55元。
各债权人、被执行人如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分配方案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的,本院将按上述分配方案发放款项。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此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