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113执保11154号申请执行人谭毅锋与被执行人林艳霞、萧雅汶、苏少珍、吴国豪、萧社和执前保全一案的公告3
发布时间:2026-03-05 11:16:41 来源:
(2025)粤0113执保11154号之二
萧社和\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谭毅锋与被执行人林艳霞、萧雅汶、苏少珍、吴国豪、萧社和执前保全一案,因被执行人(被保全人:萧社和,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大涌镇旗山路440号。)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现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以下文书:
(2025)粤0113执保11154号执前督促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相关法律文书中所需承担的义务,承担本案执行费,并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特此公告。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桥兴大道733号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行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