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113执保11818号申请执行人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梧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执前保全一案的公告2
发布时间:2026-03-05 11:19:44 来源:
(2025)粤0113执保11818号之一
梧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梧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执前保全一案,因被执行人(被保全人:梧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梧州市长洲区红岭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0400K320331010。法定代表人:莫耀智。)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现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以下文书:
(2025)粤0113执保1181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划拨被保全人梧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存款、收入或其他财产,暂以人民币5076571.5元为限(详见本院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划拨〈提取〉存款通知书”、“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桥兴大道733号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行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