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113执保16263号申请执行人梁俊鹏、刘小乐与被执行人上海天琥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天琥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广州番禺分公司执前保全一案的公告2
发布时间:2026-03-05 16:56:07 来源:
(2025)粤0113执保16263号之一
上海天琥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广州番禺分公司\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梁俊鹏、刘小乐与被执行人上海天琥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天琥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广州番禺分公司执前保全一案,因被执行人(被保全人:上海天琥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广州番禺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富华西路35号六层之一(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NEM32U。法定代表人:林土琼。)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现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以下文书:
(2025)粤0113执保16263号执前督促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相关法律文书中所需承担的义务,承担本案执行费,并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桥兴大道733号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行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