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2025)粤0113执保16263号申请执行人梁俊鹏、刘小乐与被执行人上海天琥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天琥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广州番禺分公司执前保全一案的公告3

发布时间:2026-03-05 16:56:58 来源:

2025)粤0113执保16263之二

上海天琥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天琥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广州番禺分公司\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梁俊鹏、刘小乐与被执行人上海天琥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天琥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广州番禺分公司执前保全一案,因被执行人(被保全人:上海天琥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和路60号(集中登记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MA1G84665M。法定代表人:刘金英。被保全人:上海天琥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广州番禺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富华西路35号六层之一(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NEM32U。法定代表人:林土琼。)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现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以下文书:

2025)粤0113执保16263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划拨被保全人上海天琥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天琥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广州番禺分公司名下价值36000元的财产(详见本院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划拨〈提取〉存款通知书”、“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三月四日

联系人:邓法官      联系电话:020-39122542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桥兴大道733号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行局

Copyright 201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All rights reserved.
番禺区人法院 邮箱: gzpyfy@gz.gov.cn
本网站所有信息,均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