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113执保20298号申请执行人蔡强与被执行人代旭光执前保全一案关于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2025)粤0113执保20298号
代旭光\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蔡强与被执行人代旭光执前保全一案,因被执行人代旭光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现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以下文书:
(2025)粤0113执保2029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划拨被保全人代旭光存款、收入或其他财产,暂以人民币 28745.09 元为限。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桥兴大道733号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行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