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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113执异1139号钟人华与特穆(广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冬梅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06 14:41:05 来源:

 2025)粤0113执异1139

特穆(广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杨冬梅

关于钟人华与特穆(广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一案,申请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股东杨冬梅为案件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所欠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告知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113执异113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追加杨冬梅为(2025)粤01134139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出资5万元范围内对该案中被执行人特穆(广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六年三月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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