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3执恢322号申请执行人黎群英与被执行人许志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10 18:10:46 来源:
(2020)粤0113执恢322号
被执行人许志刚: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黎群英与被执行人许志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扣划到被执行人许志刚村分红收益等共132310.3元,因款项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作出(2020)粤0113执恢322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经分配,各案受偿情况如下:一、(2020)粤0113执恢322号案债权人黎群英,本次分配金额为78091.6元(含执行费1071元);二、(2020)粤0113执7543号案债权人何国军,本次分配金额为54218.7元。
债权人、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本院将按照上述分配方案发放执行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本院向许志刚公告送达上述分配方案。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