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粤0113执120号一案执行案款发放公示
发布时间:2026-03-13 18:04:58 来源:
(2026)粤0113执120号
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
申请执行人:邓栋、广州市番禺区石基湘龙杂货店。
被执行人:王林彬、刘凤毛。
关于申请执行人邓栋、广州市番禺区石基湘龙杂货店与被执行人王林彬、刘凤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扣划王林彬存款3223元、刘凤毛存款7413元,先行支付受理费502.8元后,剩余款项10133.20元,扣缴本次执行费52元后余款10081.20元退还申请执行人,上述款项10081.20元退还至两申请执行人指定的广州市番禺区石基湘龙杂货店经营者邓庚春账户。
特此公示(公示期为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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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黄杰波、叶锐光 联系电话:020-39122796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桥兴大道733号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行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