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113民初11685号原告盐城维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尤少植、文英燕、肖茜茜、芜湖左木蓝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天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广州芊芃商贸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6-03-16 09:33:4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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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113民初11685号
尤少植、广州芊芃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盐城维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尤少植、文英燕、肖茜茜、芜湖左木蓝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天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广州芊芃商贸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被告肖茜茜因不服本院(2025)粤0113民初1168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上诉状,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被告肖茜茜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关于上诉人在15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部分,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