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113执恢916号一案执行案款发放公示
发布时间:2026-03-17 15:01:27 来源:
(2025)粤0113执恢916号
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南支行。
被执行人:谢敏华、何少霞。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南支行与被执行人谢敏华、何少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何少霞、谢敏华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东环路163号之一房产得款1347886元。上述款项扣除执行费15879元,支付广东省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辅助费13479元、买受人蔡穗城垫付但应由被执行人负担的税费49428.88元后,余款1269099.12元优先清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南支行的抵押债权。
特此公示(公示期为三天)。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联系人:黄杰波、叶锐光 联系电话:020-39122796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桥兴大道733号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行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