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粤0113执异120号申请人王红艳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19 17:56:32 来源:
(2026)粤0113执异120号
庄农生、练兆平、刘芳、陈少明、东莞市海星量子科技有限公司、梁宏伟、陈彬华: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红艳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南村百方源营养健康咨询服务部、东莞市海星量子科技有限公司、梁宏伟、陈彬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王红艳提出追加申请,要求追加庄农生、练兆平、刘芳、陈少明为案件被执行人。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6)粤0113执异1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王红艳的追加申请。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