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粤0113民初678号原告石杨玲与被告温启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6-03-23 16:43:54 来源:
(2026)粤0113民初678号原告石杨玲与被告温启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6)粤0113民初678号
温启才:
本院受理原告石杨玲与被告温启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现你送达民事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粤0113民初6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杨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2.5元,由原告石杨玲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字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