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113民初19375号原告汇通国际品牌管理(广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周颖洁及第三人广州卡扣服装有限公司、武江区卡扣服装店(个体工商户)劳动争议一案
发布时间:2026-03-24 11:34:59 来源:
原告汇通国际品牌管理(广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周颖洁及第三人广州卡扣服装有限公司、武江区卡扣服装店(个体工商户)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方(公司名:广州卡扣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飚,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石北工业路237号1栋4梯302室)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113民初19375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汇通国际品牌管理(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颖洁于2024年2月26日至2024年12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原告汇通国际品牌管理(广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周颖洁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417.22元;三、原告汇通国际品牌管理(广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周颖洁支付加班费12335元;四、驳回原告汇通国际品牌管理(广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汇通国际品牌管理(广州)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