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113执7321号一案公告
(2025)粤0113执7321号
广州星梦电影城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杜锦松与广州星梦电影城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曾以(2025)粤0113执7321号执行裁定、(2025)粤0113执保17735号执行裁定查封了存放于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番禺大道北381号401号的资产设备一批[详见(2025)粤0113执7321号、(2025)粤0113执保17735号查封(扣押)清单,含电影放映设备及服务器8套]。后案外人中影数字电影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其称其为本院查封的电影放映设备及服务器8套的实际权属人,请求中止对电影放映设备及服务器8套的执行。经查,截至本裁定作出之日,除本案外,本院共受理了多宗被执行人广州星梦电影城有限公司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包括杜锦松、冯国华、张智君、周帅锋、梁炎森、郑伊立、李银英、卢顺明,本院征询上述申请执行人对于中影数字电影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的意见,上述申请执行人均表示同意中影数字电影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并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电影放映设备及服务器8套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5)粤0113执7321号执行裁定对存放于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番禺大道北381号401号的电影放映设备及服务器8套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现因本院向你单位邮寄本案的(2025)粤0113执732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但未能送达。本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被执行人广州星梦电影城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上述裁定。此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