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113刑更21号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公示
发布时间:2026-03-26 10:48:22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公示
(2025)粤0113刑更21号
罪犯柴俊,男,1988年6月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罪犯柴俊犯贷款诈骗罪、洗钱罪一案,我院于2024年10月24日作出的(2023)粤0113刑初1544号刑事判决书,以柴俊犯贷款诈骗罪、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九万二千元。宣判后,同案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28日作出(2024)粤01刑终18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生效后,罪犯柴俊以患有尿毒症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委托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诊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3月10日出具《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认为罪犯柴俊患慢性肾脏病5期,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所列疾病,且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现将罪犯柴俊的组织诊断结果予以公示。如有意见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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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