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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113民初5828号原告广州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曾令敏、党进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6-03-26 17:23:09 来源:

党进英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曾令敏、党进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113民初58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曾令敏、党进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向原告广州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1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3560.45元;二、驳回原告广州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广州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元,被告曾令敏、党进英共同负担47.5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迳付。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曾令敏、党进英共同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另公告被告曾令敏的民事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裁定发回重审;2.请求撤销一审判决(2025)粤0113民初582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特此公告。   zdqz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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