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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113民初8901号原告广州宝华音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毅,第三人佛山市文和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状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27 11:15:18 来源:

(2025)粤0113民初8901号原告广州宝华音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毅,第三人佛山市文和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佛山市文和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5)粤0113民初8901号原告广州宝华音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毅,第三人佛山市文和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赵毅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佛山市文和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文华路88号龙城国际皮布交易中心B1101102201单元。法定代表人:黄敏)送达上诉状,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被告赵毅的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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