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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113民初826号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30 11:00:47 来源:

汤卫军

本院受理的姜美玲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判决被告偿还所有借款92650元并支付从201510月起到清偿之日为止所借金额的全部银行定期存款利息;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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