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113民初14732号判决公告
(2025)粤0113民初14732号杨康文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郭健、吴伟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2025)粤0113民初14732号
郭健:
本院受理原告康文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郭健、吴伟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于2026年4月1日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向原告杨康文因拆除内固定而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3524元。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5元,由原告杨康文承担108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承担207元(原告杨康文已预缴的诉讼费,可在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回多缴部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向本院缴纳应缴诉讼费,逾期不交的本院强制执行)。现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郭健,男,1987年7月12日出生)送达(2025)粤0113民初147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大学城人民法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兴华路118号)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六年四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