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粤0113执异104号申请人广州桥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02 17:39:51 来源:
(2026)粤0113执异104号
罗连兴、杜桂潮: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桥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市番禺区桥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连兴、杜桂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州桥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要求变更申请执行人。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告知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规定,如你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有异议的,通知你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清单(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可邮寄至本院或通过微信小程序“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全国版”提交)。逾期未提交的,视为你方没有意见和证据提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