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向永兴、肖红与被执行人广州富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海华、蒋盛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3)粤0113执126号之二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07 10:26:3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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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永兴、肖红与被执行人广州富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海华、蒋盛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对本院执行到位被执行人蒋盛晓执行款5839656.39元进行了分配。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执行财产分配方案,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13执126号之一执行财产分配方案。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财产分配方案,逾期即视为送达。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按照上述分配方案发放执行款项。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应当提供书面异议书副本一式两份,由本院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本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由本院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本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四月七日

